6月1日,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修改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结合反馈的修改意见,天津市财政局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自2024年6月1日至6月30日。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首次征求意见稿,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由59项调整到70项,货物类56项,相比首次征集增加7项;服务类14项,相比首次征集增加10项。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中所列加"*"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可以按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驻津外的单位不适用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还明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市区两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